沈阳电信LSD 400电话申请办理提交资料要求和样本

沈阳电信024提交资料要求:

  1. 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 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不用提交)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可加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书
  4. 服务合同(五页或八页)

 甲方客户,乙方沈阳电信,必须有400号

  1. 公司名下的固话账单
  2. 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3.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章

新开号码电子档证件需提交复印件盖公章,且需邮寄2份全套纸质资料

 

授权证明

   我单位现委托(经办人姓名)   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400号码办理,在整个办理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加盖红色

 

 

中国电信400电话业务信息安全承诺书
我单位申请使用的400业务号码为必填,该号码用于与受理单上的号码用途保持一致,用途在营业执照限定的营业范围之内。
为切实加强中国电信400电话业务的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其它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400客户需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凡发现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等情况的,核实确认后,一律终止业务接入。
二、400客户须对其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
“九不准”,即: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 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 决不允许公开发表与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 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 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 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 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三、不得对400业务进行转租转售,与我公司签订入网协议的企业必须是使用400业务的最终客户。如发现转租转售行为,中国电信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400业务。400客户须符合实名制要求,确保提供的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真实落地的目的码必须为申请单位实名办理的电话号码。
五、400客户有提供该号码使用用途、开放范围的义务,不按协议约定超范围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400客户承担。
六、400客户接受中国电信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中国电信查找、清除非法网络行为,直至处理完毕。
七、400客户联系方式或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电信公司进行变更,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400客户承担。
八、如有其它影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中国电信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
九、其它:可不用填写】                                                                              


单位全称:

与提交的执照上的公司名保持一致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姓名:

必填

单位地址:

客户公司执照注册地址

联系人姓名:

必填

联系人电话:必填

[单位公章]:加盖红色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与受理单上手签一致(需手签)

[日期]:必填

十、此承诺书经我单位签署盖章后生效,并由中国电信负责保管。
特此承诺。  


400短号码接入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  沈阳            

*甲方:填写备案公司名
*地址:必填

乙方:中国电信[ 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 ]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82号
鉴于:
1.根据国家电信主管部门为乙方核发的(全国)400系列号码,甲方需要利用400号码实现[ 统一号码呼叫中心语音 ]服务,完成[ 400统一号码呼叫中心 ]功能,并可实现由主叫用户承担本地网通话费用,由甲方(被叫方)承担长途电话通信费用并向乙方支付。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利用400[具体的400号码 ]号码(“400号码”)实现[400统一号码呼叫中心 ]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一码通商务热线业务”(“400业务”):建立在中国电信的公众电话网(PSTN)和先进的国家智能网(IN)基础上,具有全国统一号码接入、呼叫汇聚、目的地选择、主被叫话费分摊等功能的业务。
1.2“一次性开通费”:400业务在中国电信的所有本地网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一次性费用,如:手续费,修改局数据费、测试费等。
1.3“功能使用费”:甲方选择使用的特殊功能使用费。
1.4“通话费用”:主叫用户呼叫时产生的,应由甲方向乙方缴纳的本地业务使用费、长途通话费。
1.5“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甲方需要利用乙方400号码提供[ 400统一号码呼叫中心 ]服务(“呼叫服务”)。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电路需求单为准(附件一) 。
2.2乙方开通呼叫服务后,甲方如果需要调整接入方式,在不改变使用400号码接入方案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业务需求单。
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400号码实现呼叫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性问题,均可向中国电信统一服务电话10000拨9进行故障申告。或就近向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 申告;主叫用户可以向乙方下属机构公布的客户服务热线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400号码,不得将400号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以 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1.4甲方应保证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3.1.6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利用400号码实现呼叫服务开通的使用范围、接入呼叫中心的被叫电话号码、接入呼叫中心的地点、接入呼叫中心的业务、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案、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4)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呼叫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呼叫服务已按时开通。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乙方的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400呼叫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业务受理、开通、收费及故障申告等一站式服务。
3.2.2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一次性开通费用后,乙方应按照双方共同协商的计划进度提供呼叫服务,并及时 将进度情况通知甲方。
3.2.3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处理甲方在接入和使用400呼叫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技术故障等工作。
3.2.4如果甲方需要进行必要的网络设备调整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3.2.5在400业务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 应向甲方进行开通交付。
第四条 400业务的开通
4.1 400业务开通是指乙方根据双方共同协商的业务开通计划进度实现数据的开放和测试。
4.2 400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 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 后五个 工作日内验收核实,400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实际开通日,以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400业务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 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 后五个 工作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400业务,业务竣工单 载明的开通日期为400业务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月通话费用、功能使用费 。
4.4如400业务开通后任何连续3个月内未产生任何呼叫量,或者虽然产生呼叫量、但前述期限届满后其余月份的单月呼叫量未达到[ 100  ]分钟的,乙方均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400号码归属乙方所有。
4.5乙方承诺本号码开通后【  3   】月后,月通话费用不低于【5   】元/月。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
5.1甲方使用呼叫服务用于自身[ 呼叫中心 ]范围内用户的服务,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及双方达成的协议(详见附件二) 向乙方缴纳一次性开通费用、功能使用费和月通话费用 (统称“服务费用”)。
5.2甲方应当采用[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银行托收/现金支付/电话托收)的方式进行付费。
5.2.1每[ 月 ]的[ 10 ]日前 ,由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 向甲方提供当[ 月 ]账期的 账单。
5.2.2每[ 月 ]的[ 15 ]日之前 ,由甲方向乙方或向乙方下属机构 支付当[ 月 ]账期的 费用。
5.2.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中国电信[ 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 ]公司
账号:[]
第六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6.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6.2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6.3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通信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6.4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400业务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当提前 通知甲方,并且尽快 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6.5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6.6双方同意,为保证通信质量良好,双方应当就各自负责的设备和线路运行维护状况定期进行交流。
第七条 保密
7.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3‰) 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400号码归属乙方所有。
8.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3.1.3条约定使用400号码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并应赔偿由此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00号码归属乙方所有。
8.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将无偿收回400号码,并在三个自然月后重新分配。由此对甲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8.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沈阳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沈阳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 沈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10.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 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由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解除。
10.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服务期限
11.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限为[ 套餐年限 ]年,自400号码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11.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服务,否则服务期限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限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2.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2.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2.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2.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
12.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备案公司名
*地  址: 必填

乙方:中国电信[ 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 ]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82号   

12.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  业务需求单
附件二 资费标准及甲乙双方达成的费用协议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甲方:填写备案公司名加盖公章

 

乙方:中国电信[ 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客户签字(与提交的身份证保持一致)
必填必填必填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