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信JCDGGD2 400电话申请办理提交资料要求和样本
吉林电信0431提交资料要求:
- 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公司成立日期在2018年之前的可以申请开号
- 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不用提交)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必须提交
【若提交的法人身份证不是大陆身份证,还必须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授权函(见附件四)】
- 服务合同(八页)(见附件五)【八页请一起加盖骑缝章】
合同签订地必须填写长春,鉴于第二点目的码请填写长春小号(小号必须填写正确,请与支撑部确认)
用户签名,日期必须手写,其他信息全部机打(手写不认可)
- 需求单(见附件一)
- 费用标准和费用事宜(见附件二) 【打印加盖备案公司公章】
- 公司名下的固定电话账单(需有运营商红章,若复印件需盖本公司红色公章)
- 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三)
注:只能开通快开号。
纸质材料邮寄要求:合同需邮寄四份,其他资料邮寄两份。
附件一
(400填写具体的400号码)码号需求单
客户名称 |
填写备案公司名 |
合同号 |
/ |
客户联系人 |
具体联系人 |
地址 |
客户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方式 |
预选号码 |
具体的400号码 |
目的码 |
0431的小号 |
承载号码1 |
与账单上号码保持一致 |
承载号码2 |
/ |
号码所属类别 |
□ 一类号码 □ 二类号码 □ 三类号码 ■ 四类号码 |
拨打范围 |
全国 |
预开通时间 |
/ |
客户经理 |
刘津菘 |
联系电话 |
4008880000 |
申请单位签章 |
加盖备案公司公章 |
码号用途 |
企业业务咨询、销售宣传、售后受理等 |
备注:/无需填写 |
附件三
信息安全承诺书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 ]公司:
为切实配合贵公司强化业务的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其它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我方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凡被发现相关号码为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申请、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等情况的,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权立即终止双方已经签署的《400短号码接入服务合同》(合同)。
二、我方对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的内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发布任何违反下述规定(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 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 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 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 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 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 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6. 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三、我方承诺不对业务进行转租转售,如发现转租转售行为,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四、我方承诺不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业务,符合实名制要求,保证提供的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真实落地目的码为我方实名办理或合规使用的电话号码。
五、我方承诺按要求提供所申请号码的使用用途、开放范围,如出现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或超范围使用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方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六、我方承诺接受贵公司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贵公司查找、清除非法网络行为,直至处理完毕。
七、我方联系方式或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将及时到贵公司进行变更,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我方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八、如有其它影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
九、其它[ / ]
十、本承诺书经我方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全称(并盖公章):[加盖备案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与提交的身份证名字保持一致(需手签)
日期:必填
附件四
电信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企业名称):填写公司名称
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人(与执照上保持一致)
受托人: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经办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经办人工作地址
联系电话:经办人联系方式
委托人因需办理400业务的开通与变更事宜,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为办理。
受托人的权限为:代为确认电信业务的办理内容,代为提交与之相关的证件材料,代为签收与之相关法律文书。
委托期限:自 年必填月必填日至 年必填月必填日。
委托人声明:受托人在前述权限内所从事的有关行为均视为委托人自己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及盖章:
(法人手写签名及日期、加盖企业红色公章)
日期:
附件五
400号码接入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 长春 ]
甲方:[客户名称-必须机打 ]
地址:[ 客户地址-必须机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提交的身份证名字保持一致-必须机打 ]
乙方:中国电信[ 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 ]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328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延春]
鉴于:
1.根据国家电信主管部门为乙方核发的(全国)400系列号码,甲方需要利用400号码实现[企业咨询、销售、售后等]服务,完成[呼叫]功能。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利用400[填写具体的400号码-必须机打]号码(“400号码”)实现[被叫接入]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400业务”( “一码通商务热线业务”):建立在中国电信的公众电话网(PSTN)和先进的国家智能网(IN)基础上,具有全国统一号码接入、呼叫汇聚、目的地选择、主被叫话费分摊等功能的业务。
1.2“一次性开通费”:400业务在中国电信的所有本地网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一次性费用,如:手续费,修改局数据费、测试费等。
1.3“功能使用费”:甲方选择使用的特殊功能使用费。
1.4“通话费用”:主叫用户呼叫时产生的,应由甲方向乙方缴纳的费用。
1.5“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
1.6“工作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7“日”:日历日,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二条服务内容
2.1甲方需要利用乙方400号码提供[被叫接入 ]服务(“被叫接入服务”)用于[ 企业咨询、销售、售后等]。
甲方申请使用的400号码: [ 填写具体的400号码-必须机打 ]
目的码: [0431-填长春小号-必须机打 ]【小号请与支撑部确认并填写正确】
承载号码(需为实名号码): [ 客户固话证明上固话-必须机打]
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业务需求单为准(附件一)。
2.2乙方开通服务后,甲方如果需要调整接入方式,在不改变使用400号码接入方案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业务需求单。
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400号码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性问题,均可向中国电信统一服务电话10000拨9进行故障申告,或就近向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申告;主叫用户可以向乙方下属机构公布的客户服务热线申告。
3.1.3办理业务开通、变更、过户和退订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以及乙方业务要求提交相关业务登记资料和信息。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为最终用户时,还应当提供实际使用客户的单位证件信息及资料;上述信息或资料如有变更,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进行变更。甲方应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对其负责,因所提供资料或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资料未及时变更而引起纠纷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3.1.4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持续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有效业务资质,履行相应的报备审批手续。在向乙方申请业务时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按照相关资质文件的核准范围、期限、用途开展业务。
3.1.5甲方应当按照相关部门核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用途、功能进行使用,在使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其通信内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甲方自行承担因其通信引发的相关申告责任,并负责处理相关问题,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3.1.6根据工信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361号文等相关规定,甲方(包括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出资人的单位等)被纳入通信行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违法违规主体“黑名单”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业务申请,已经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服务、终止合同,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3.1.7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业务的服务内容进行过滤,如甲方相关服务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有权限制或停止提供服务。乙方发现可能存在诈骗行为的号码及使用人,有权暂停服务并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同时乙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3.1.8甲方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400号码(包括目的码),不得将400号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使用本合同约定400号码进行呼出。
3.1.9甲方应加强对400短号码所传输业务信息内容的审核和规范管理,对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甲方使用400短号码发布、传送的内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不得利用业务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利用业务实施危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业务从事危害乙方网络安全或危害信息安全等有损于乙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甲方应积极协助与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及乙方查找、清除非法网络行为。甲方同意遵守《信息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三)。
3.1.10甲方应接受并配合乙方及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实名制、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3.1.11甲方应保证,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12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3.1.13应以书面形式(业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服务开通的使用范围、接入的被叫电话号码、接入的地点、接入的业务、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案、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14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4)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3.1.15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服务已按时开通。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乙方的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业务受理、开通、收费及故障申告等一站式服务。
3.2.2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应按照双方共同协商的计划进度提供服务,并及时将进度情况通知甲方。
3.2.3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处理甲方在接入和使用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技术故障等工作。
3.2.4如果甲方需要进行必要的网络设备调整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3.2.5在业务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应向甲方进行开通交付。
3.2.6 有权要求甲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主管部门要求以及乙方统一业务规范办理业务手续。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如甲方拒绝提供业务办理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或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者不及时进行变更的,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400业务的开通
4.1业务开通是指乙方根据双方共同协商的业务开通计划进度实现数据的开放和测试。
4.2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验收核实,400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实际开通日,以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400业务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400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开通日期为400业务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月通话费用、功能使用费。
4.4如400业务开通后任何连续[ 3 ]个月内未产生任何呼叫量,或者虽然产生呼叫量、但前述期限届满后其余月份的单月呼叫量未达到[ / ]分钟的,乙方均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400号码归属乙方所有。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
5.1本合同费用包括一次性开通费用、功能使用费和月通话费用(统称“服务费用”),付费标准和付费事宜见附件二。
5.2本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银行托收、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
5.3本合同费用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支付:
(2)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分散付费。甲方下属机构及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此时,甲方应在短号码业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5.4付费方式:
付费方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支付:
(1)按月支付
付费方须在每月[ 25 ]日之前,根据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收费通知单缴纳当期月服务费和通信费。缴纳费用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5.5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自新的资费标准生效时起相应业务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6.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6.2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6.3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通信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6.4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400业务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6.5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6.6双方同意,为保证通信质量良好,双方应当就各自负责的设备和线路运行维护状况定期进行交流。
第七条保密
7.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7.2本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2 ]年之内持续有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3‰)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400短号码接入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8.2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提供服务迟延的责任。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 ]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所收取的一次性开通费用。
8.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400号码(包括目的码)或被公安机关、工信部、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应赔偿由此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将无偿收回400号码,并在三个自然月后重新分配。由此对甲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8.5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0.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由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10.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服务期限
11.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限为[ 12 ]个月,自400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11.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服务,否则服务期限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限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2.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2.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2.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2.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
12.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2.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
12.9.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2.9.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 见附件一 ]
地址:[见附件一 ]
联系人:[见附件一 ]
电话:[见附件一 ]
传真:[见附件一 ]
邮编:[见附件一 ]
电子邮件:[见附件一 ]
乙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3281号]
联系人:[XXX]
电话:[XXX ]
传真:[0431-XXX ]
邮编:[130033 ]
电子邮件:[XXX@189.cn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业务需求单
附件二付费标准和付费事宜
附件三信息安全承诺书
甲方:[ 机打客户公司名称并加盖公章)-必须机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手签(经办人是谁就签谁)
[ ]年[ ]月[ ]日(按目前签订日期填)
乙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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